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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上湖乡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受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车装载一车瓷土,沿峡江县城玉峡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玉峡大道承天路路口南方向103M(颖川宾馆路段)处,追尾撞上前面正常等红绿灯、由张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之后推移轻型货车撞上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的尾部,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罪行。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投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及保单》、《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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