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组,住址同。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阮某甲、阮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给付阮某甲等人民币2000元后,将王某某带至其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家中同居至2019年10月。其间,徐某某明知王某某有智力残疾,仍多次与王某某发生性行为。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人口信息、残疾人证、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疾病,无性防卫能力,仍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 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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