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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向东,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209250038,汉族,中专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宏盛小区1号楼4单元4层东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向东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徐向东与驾驶着电动汽车的王云生因进宏盛小区大门发生口角。后徐向东听到王云生辱骂他,就找到王云生电动汽车进行拍打并谩骂王云生。因王云生不予理睬,徐向东就拿上砖头将其电动汽车玻璃砸烂,并从地下捡了一些硬纸片和杂草放到王云生电动汽车后备箱下面点燃,将王云生的电动汽车烧毁。因该电动汽车停放在小区一号楼与二号楼中间的停车场,同时将旁边武金文的吉利牌汽车和武利鹏家阳台塑钢窗户烧坏。

经忻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电动汽车价值20577元、被损吉利金刚汽车维修费用2959元、被损窗户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2019年10月9日,徐向东家属向王云生赔偿车款26000元;2019年10月10日,徐向东家属向刘书改赔偿窗户损失款3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向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向东故意放火烧毁电动汽车,同时造成周围财物的损坏,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虎云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2********,汉族,中专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小区**号楼**单元**层**。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驾驶着电动汽车的王某某因进宏盛小区大门发生口角。后徐某某听到王某某辱骂他,就找到王某某电动汽车进行拍打并谩骂王某某。因王某某不予理睬,徐某某就拿上砖头将其电动汽车玻璃砸烂,并从地下捡了一些硬纸片和杂草放到王某某电动汽车后备箱下面点燃,将王某某的电动汽车烧毁。因该电动汽车停放在小区一号楼与二号楼中间的停车场,同时将旁边武某某的吉利牌汽车和武某某家阳台塑钢窗户烧坏。

经忻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电动汽车价值20577元、被损吉利金刚汽车维修费用2959元、被损窗户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2019年10月9日,徐某某家属向王某某赔偿车款26000元;2019年10月10日,徐某某家属向刘某某赔偿窗户损失款3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放火烧毁电动汽车,同时造成周围财物的损坏,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虎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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