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陈大镇**************,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19时许,在涡阳县陈大镇***********北头,徐某某和徐某甲因土地纠纷与徐某乙发生冲突,被告人徐某某上前制止时与徐某甲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徐某某使用砖头砸中徐某甲身体,并用手殴打徐某甲腰部,致使徐某甲受伤。后经涡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右肋部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鹏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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