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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西组。2015年4月1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前后,被告人徐**以4000元购买一包毒品“黄皮”,藏匿在****办事处**居委会**庄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吊顶缝隙内。2019年10月22日,泌阳县公安局侦查民警在徐**家中二楼卧室顶层将疑似毒品“黄皮”搜出,经称重为11.01克。经鉴定,疑似毒品“黄皮”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扣押物品清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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