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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8**********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01****号农用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路南路段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飞 

                                 检察官助理 张亚          

  2021年1月18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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