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8********,**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01****号农用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路南路段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飞
检察官助理 张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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