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派出所,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在山东省临沂市城区,谎称自己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经理、日照市东港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以自己手中有网线、电缆、木质电线杆等物品可以低价出售为由,先后骗取濮阳市城区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9人现金共计 1746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和美公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 涛
检察官助理:颜 云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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