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受一名微信名叫“永不止步”的人邀约,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中秋坝5号一楼的诊所内经营地下“六合彩”投注点,并将收取的投注资金通过微信转至其上线,以接收投注“返点”的方式获利。共收取苏某某、徐某乙等人投注金额15.4933万元,非法所得3万余元。
2019年8月8日,徐某甲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徐某甲、到案经过说明;2.证人向某某、徐某乙、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微信卖码记录照片;5.徐某甲微信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等犯罪活动,仍多次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收受投注金额15.4933万元,非法所得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徐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大鸿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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