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徐*驾驶鲁*E2**5号牌面包车至莒县**乡**村光伏发电工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工地电缆截断后装车,在驶离过程中翻车,被告人徐*弃车离去。经鉴定,被盗的国标全新3*50平方毫米铜制芯电缆线100米,价值7000元。2019年12月3日,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县项目部收到徐*的退赔款7000元。
2017年2月16日,莒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徐*进行网上追逃。同月28日,被告人徐*到莒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莒价认定【2017】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崔**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涛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现取保候审于泰安市**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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