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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等7人聚众哄抢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甲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乙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张丙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徐丁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戊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己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庚,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庚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徐丁、张某戊、张己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庚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河县***镇**村**渔场由**村原书记张某承包经营。2016年3月1日,张某将**渔场转包给被害人李某某,承包期限至2022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渔场及旁边的取土塘内进行养殖。

2018年,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从***镇镇政府处得知取土塘归**村**生产队所有,对张某个人向外承包取土塘获取收益的行为心里不服气,遂产生捕捞取土塘内鱼虾的想法。后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徐丁、张某戊、张己、张某庚等七人商量以清塘改造取土塘的名义捕捞取土塘内鱼虾。2019年1月,七被告人找**生产队村民形成“取土塘清塘整改村民决议书”,以二万元买断取土塘内的鱼虾。随后一个多月间,七被告人先后以丝网、拉网的形式在取土塘内捕鱼;其间,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到场阻止无果。七被告人捕捞到的鱼虾中,一部分已送人或放养在被告人徐丁家的鱼塘内,另一部分由被告人徐丁向外出售,得款十余万元,由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徐丁、张某戊、张己等六人平分;被告人张某庚在拉网捕鱼前退出,未参与分钱。七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徐丁、张某戊、张丙、张甲、张己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告人张某乙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庚到五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徐丁、张某戊、张己退出违法所得79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清塘整改村民决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1、李某2、张某1、张2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徐丁、张某戊、张己、张某庚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张某乙、张丙、徐丁、张某戊、张己、张某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哄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孔  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甲现居住于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乙现居住于五河县**小区**幢*单***室;被告人张丙现居住于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徐丁现居住于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戊现居住于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己现居住于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庚现居住于五河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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