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2时左右被告人念**到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山后山(地名)自家玉米地里焚烧玉米杆,大风将燃着的玉米杆吹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74.45亩,林地类别是公益林地。被告人念**于同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念**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念**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念**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82*****;念**:181********。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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