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思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小区,榆林**有限责任公司**运管中心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思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思某某在榆林**有限公司**运管中心职工宿舍内,盗窃同事李某某持有的公司**售卖款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思某某及其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返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述;

3、被告人思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思某某盗窃案卷宗一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