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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慕志强)(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被告人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慕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路段,与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二轮电动车驾驶员侯某某当场死亡。经蒙城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及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勘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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