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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成某某非法狩猎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成某某使用电子捕猎器在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南林交村渠南山根耕地内电击猎捕野兔两只,一只和家人食用,一只喂自家狗。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成某某与王某、董某、贾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到山西省绛县磨里镇南樊林场棋子沟天花槽国有林地内准备用电子捕猎器猎捕野生动物时,被林场护林员当场发现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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