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道**号**公寓**室。2008年12月、2012年2月因赌博二次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繁昌县公安局2020年3月30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戴某某等人与姚某某发生矛盾没有解决,姚某某怀恨在心。2011年11月26日晚上8时许,姚某某来到繁昌县繁阳镇**大酒店4楼的**中心一个包厢内,偶然看到了站在边上观看他人打麻将的戴某某,姚某某为泄私愤突然用带握柄的玻璃茶杯往戴某某的额头处砸去,戴某某的额部受伤流血,倒在地上,姚某某没有继续殴打。过了几分钟,戴某某从地上站起来,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10公分左右)就往姚某某腹部捅,双方揪打起来,在场的俞某某、蒋某某、滕某某等人就把双方拉到一边。后姚某某出了棋牌室,跑到KTV门边,戴某某追了过来,用刀往姚某某身上捅,姚某某回头跑了几米后倒地,后被人送医院救治。
2019年10月15日,繁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害人姚某某身体多处刀刺伤、小肠外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2020年4月13日,姚某某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姚某某收到赔偿款12万元,对被告人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蒋某某、高小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起因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学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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