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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戴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641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三里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4.勘查、检查笔录等: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检查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慧影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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