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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把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县**镇**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1********,土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3********,土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县**镇炭**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上午,把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炭山岭镇找童某某讨要赌债9000元。在**广场,陈某某、把某某、杨某某和童某某相遇,童某某无钱还债,把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驾车载着童某某四处让童某某向其朋友借钱还债。在**镇**沟童某某向其朋友徐某某借钱期间,童某某为防止其车号为甘H*****的私家车被把某某等人开走,便将车钥匙交给徐某某保管,并让徐某某将车从原停放点开走藏掉。童某某没有借到钱,把某某等人驾车载着童某某返回**广场,把某某等人见童某某的车不见了,为了找车又叫来了**镇村民赵某某。找车期间为了吓唬童某某,把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了殴打,并扣走了童某某的手机。后赵某某打听到童某某的车被徐某某开走了,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找到徐某某,徐某某没有告诉把某某等人童某某的车及车钥匙的下落,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将童某某、徐某某二人用车载至**镇**宾馆**房间内威逼讨债,杨某某因有事离开。把某某、陈某某单方面制作借款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对童某某和徐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徐某某说出童某某的车和车钥匙的下落,把某某指使赵某某让赵某某的朋友苗某某将童某某的车从**镇开到**镇。童某某被逼无奈与把某某、陈某某签订车辆购买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把某某驾驶童某某的车离去后一直占用至案发时,陈某某、赵某某相继离去。期间,把某某、陈某某先后多次对童某某实施殴打、恐吓。经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把某某占用童某某的车辆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347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为向被害人童某某讨要赌债,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对被害人童某某多次殴打、恐吓,情节恶劣;被告人把某某强行占用被害人童某某所有的车辆至案发时,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为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提供帮助行为,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斌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把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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