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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排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排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族,文盲,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6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排某甲(已判刑)家中卧室门背后查获由被告人排某某持有并交由排某甲(已判刑)保管的射钉枪1支、白色塑料瓶装的射钉弹1瓶、白色塑料瓶装的铅弹1瓶。被告人排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云南省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查获的射钉枪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排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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