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敏某某,男,回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住临潭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敏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因“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临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敏某某与他人在临潭县东环路“良田新歌果蔬铺”聚餐饮酒。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敏某某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临潭县城关镇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回中桥头疫情防控执勤卡点处时,冲撞执勤帐篷并拖曳着帐篷行驶至运管局门口附近帐篷脱落,继续驾车往馒头咀方向行驶并再次冲撞馒头咀隔离网后,沿原省道306线(国道248线)驶回“良田新歌果蔬铺”,造成执勤卡点工作人员马某甲轻微受伤、执勤卡点物资受损、刮擦两辆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执勤点负责人马某乙报案后,临潭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敏某某传唤到案,并将其带至临潭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临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已作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敏某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聚众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冲撞值班卡点后逃逸途中又刮擦车辆,行为恶劣,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赔偿了损失,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敏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杜梅霞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住址:临潭县**镇**号);
2.案卷2册;
3.涉案物品(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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