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敖某甲与敖某乙在罗甸县龙坪镇**小区吃饭饮酒,酒后敖某甲驾驶(持有D驾驶证)无号牌(发动机号:D1618304)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往罗甸县龙坪镇**方向行驶,16时14分,当敖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60公里700米处(罗甸县龙坪镇加气站)时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在现场对敖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后将敖某甲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敖某甲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5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担保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查获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购置发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讯问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787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敖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2020年07月0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540****;保证人联系电话:19117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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