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街**号,住澧县**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澧县**镇**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澧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文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街道**小区**镇等地,先后17次向被告人黄某某、吸毒人员任某、游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若干,共获赃款664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东单元楼内,向吸毒人员任某贩卖毒品麻古2粒约0.18克、冰毒约0.1克,获赃款500元。
2、2019年8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联大厦小区东单元楼内,向吸毒人员任某贩卖麻古和冰毒若干,获赃款300元。
3、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东单元楼内,向吸毒人员任某贩卖毒品麻古4粒约0.36克、冰毒约1.3克,获赃款1200元。
4、2019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东单元楼内,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麻古1粒约0.09克、冰毒约0.3克,获赃款300元。
5、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镇**附近,向吸毒人员游某某贩卖毒品麻古、冰毒若干,获赃款300元。
6、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东单元地下停车场内,向吸毒人员胡某甲贩卖毒品麻古、冰毒若干,获赃款300元。
7、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东单元地下停车场内,向吸毒人员胡某乙贩卖毒品麻古、冰毒若干,获赃款300元。
8、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东单元地下停车场内,向吸毒人员胡某甲贩卖毒品麻古、冰毒若干,获赃款300元。
9、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孟某某求购毒品的信息后,便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300元,要求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文某某将麻古、冰毒若干放置在澧县华联大厦小区某一楼的消防栓上,由黄某某通知孟某某自行前往取货。
10、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孟某某求购毒品的信息后,便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248元,要求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文某某将麻古、冰毒若干放置在澧县华联小区某一楼的消防栓上,由黄某某通知孟某某自行前往取货。
11、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聂某某求购毒品的信息后,便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300元,要求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文某某将麻古、冰毒若干放置在澧县财富广场附近,由黄某某通知聂某某自行前往取货。
12、2019年10月13日,吸毒人员“海波”(微信昵称)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249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华联小区18栋消防栓上的信息告知“海波”,由“海波”前往取货。
13、2019年10月10日,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400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华联商务小区附近的信息告知胡某某,由胡某某前往取货。
14、2019年10月14日,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249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盛世戴斯酒店后面花台附近的信息告知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前往取货。
15、2019年10月24日,吸毒人员“海吧”(微信昵称“人身如梦”)通过微信转账60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600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盛世戴斯酒店后面花台附近的信息告知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前往取货。
16、2019年10月25日,吸毒人员莫某某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300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盛世戴斯酒店后面花台附近的信息告知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自行前往取货。
17、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澧县盛世戴维斯酒店附近,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麻古、冰毒,获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指认照片等书证;2、任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7次在澧县华联小区、澧县财富广场等地,向孟某某、聂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若干,共获赃款247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澧县华联小区13楼的消防栓上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麻古和冰毒若干,获赃款500元。
2、2019年9月28日,吸毒人员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2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文某某转款300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藏匿于澧县华联小区某一楼消防栓上的信息告知孟某某,由其自行前往取货。
3、2019年9月29日,吸毒人员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文某某转款248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藏匿于澧县华联小区某一楼消防栓上的信息位置告知孟某某,由其自行前往取货。
4、2019年10月10日,吸毒人员聂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要求向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文某某转款280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文某某将毒品藏匿于澧县财富广场好润佳附近,黄某某又将藏匿毒品的位置告知了孟某某,由聂某某前往取货。
5、2019年10月13日,吸毒人员“海波”(微信昵称)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要求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文某某转款249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华联小区18栋消防栓上的信息告知“海波”,由“海波”前往取货。
6、2019年10月10日,吸毒人员胡某甲通过微信转账450元,要求向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400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华联商务小区附近的信息告知胡某甲,由胡某甲前往取货。
7、2019年10月14日,吸毒人员胡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要求向黄某某购买毒品。稍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文某某转款249元,获得麻古和冰毒若干。尔后黄某某又将毒品藏匿在澧县盛世戴斯酒店附近的信息告知胡某甲,由胡某甲前往取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孟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梅
检察官助理:刘钦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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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文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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