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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木春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方木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2月11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于2010年8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9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木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木春到本区丰泽街道迎津社区津头埔81号楼下,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67元的丰泽2****号黑色圣驹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当日下午在本区刺桐路刺桐城里工地停车场将被告人方木春人赃俱获。被告人方木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电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木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圣驹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木春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木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木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木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木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燕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木春现被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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