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6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10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4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于2009年4月16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2.2011年2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从珠海市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因犯盗窃罪和非法再入境罪在澳门服刑三年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5日被遣返回珠海。
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从珠海市斗门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2015年7月15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从珠海市渔女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并于2019年10月6日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供述;2.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澳门治安警察局提供的被遣返人员名单;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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