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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居委会**居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20时4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R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某某**镇**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2mg/100ml,后到县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7月16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方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件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涛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住东某某**镇**居委会**村民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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