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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方某某,小名**,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宁洱县**商品房**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6日补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0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从**镇**村**组返回宁洱县城途经**镇**村**街时,在**街磨思高速公路与国道323线连接处的三岔路口右侧、**超市门口广告牌旁边的电线杆脚以140元钱向一不认识的摆摊老人购买了2只白鹇死体,后将白鹇死体带至宁洱县农贸市场其经营土杂山货的摊位摆放出售。当日,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接普洱市森林公安局转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宁洱县农贸市场出售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前往调查,发现方某某摊位尚未售出的一只疑似白鹇死体;另根据方某某交代,其已将所购买的其中一只白鹇死体出售。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白鹇死体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鹇死体1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曹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赚取差价收购并转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死体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57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6页。

3.白鹇死体1只暂扣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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