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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甲、方某乙、吴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房。无前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房。无前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房。因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7月2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吴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时许,揭西县公安局联合揭西县烟草专卖局在揭西县钱坑镇钱东村委象山村一废弃养猪场查获一假烟生产加工窝点,并于同日3时许在假烟窝点附近抓获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吴高某某,现场查获盒外透明纸包装机、多个品牌成品烟、散装烟支、商标纸、OOP薄膜、铝箔纸、货车(车牌号:粤VTH****)等物品一批。经查,该假烟生产加工窝点系许某某、阿文(二人均另案处理)于2020年8月10日向林某甲租用一废弃养猪场地,而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吴高某某经人介绍到该假烟窝点工作并按件计算工资,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负责烟盒包装、封口,而被告人吴高某某负责折叠、点胶烟盒。经核算,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吴高某某三人于2019年8月23日至9月4日计件工资合计人民币10124元。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对现场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核价,南京(红)等多品牌条装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25486.8元,双喜(五叶神)等多品牌散装烟支合计价值人民币889725.81元,涉案烟草制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15212.61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23个品牌规格卷烟、7个品牌规格散装烟支、1个品牌规格小盒装烟支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提成工资记录表,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养猪场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鉴定聘请书,广东省揭西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检验报告与价值估算的情况说明,涉案犯罪移送书及相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甲、林某乙塔、林某丙慰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某乙、吴高某某、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方某乙、吴高某某、方某甲、林某丙慰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吴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吴高某某受雇佣参与生产伪劣卷烟,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15212.61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吴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至五万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吴高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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