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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甲拐卖妇女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现住:上饶市万年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1月27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上饶市万年县**乡**村的江某某找到被告人方某甲、同案犯方某乙(已判决)两兄弟说想买一个妇女做老婆。被告人方某甲便联系景德镇一个外号“李某某”的男子,后“李某某”驾车从景德镇带了一名柬埔寨女子到万年县被告人方某甲家中。江某某看中后,当场支付了定金,并约定好后面支付剩余的钱款。“李某某”同意了,并先将这名柬埔寨女子带回景德镇。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江某某及“李某某”又来到了万年县被告人方某甲的家中,江某某将剩余的钱交给了“李某某”后,将柬埔寨籍女子带回家。这次交易中,被告人方某甲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出卖为目的,介绍他人买卖柬埔寨妇女,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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