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上饶市万年县**乡**村的江某某找到被告人方某甲、同案犯方某乙(已判决)两兄弟说想买一个妇女做老婆。被告人方某甲便联系景德镇一个外号“李某某”的男子,后“李某某”驾车从景德镇带了一名柬埔寨女子到万年县被告人方某甲家中。江某某看中后,当场支付了定金,并约定好后面支付剩余的钱款。“李某某”同意了,并先将这名柬埔寨女子带回景德镇。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江某某及“李某某”又来到了万年县被告人方某甲的家中,江某某将剩余的钱交给了“李某某”后,将柬埔寨籍女子带回家。这次交易中,被告人方某甲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出卖为目的,介绍他人买卖柬埔寨妇女,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洪振华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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