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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方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2014年9月2日,方某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方某通过使用砖头砸坏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取车内的现金、香烟等财物。经依法认定,其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1072.29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3日凌晨,砸坏停在***商场大门口的**轿车(车牌:皖******)副驾驶车窗玻璃,未盗窃到财物。

2.2020年1月4日凌晨,砸坏停在繁阳镇华阳小区路口一辆小轿车(车牌:皖******)副驾驶车窗玻璃,盗取车内15元人民币;后砸坏**小区8号楼楼下的一辆**轿车(车牌:苏******)副驾驶车窗玻璃,未盗窃到财物。

3.2020年1月5日凌晨,砸坏停在**镇*****停车场内的两辆出租车(车牌:皖******和皖******)和一辆哈佛SUV(车牌:皖******)车窗玻璃,在皖******出租车内盗取200元人民币和两包***香烟,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90元;后砸坏停在**公园的一辆轿车(车牌:皖******)副驾驶玻璃,盗取车内约100元现金、50欧元、一条*****硬盒香烟、一包****扁盒双中支香烟、一包******细支香烟、一包*******香烟,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6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等七人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4.书证:中国银行出具的欧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书证;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明细表;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峻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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