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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邢台市广宗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冀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保沧公路快车道行驶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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