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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9********,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曲靖市沾益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曲靖收费站驶入沪昆高速公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施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3.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483号鉴定意见;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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