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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施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治州****村民委员会*****号,现居住于******街道办事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6日经**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施某某**市**区**乡**集市***号摊位上出售疑似穿山甲甲片13片,后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民警查获。经******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3片甲片物种为穿山甲甲片,穿山甲为中国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约为15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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