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证件号码1/WMN(N)048147,汉族,文盲,国籍:缅甸,户籍所在地:缅甸**镇**村,现住: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施某某到缅甸拉咱街购买得208片穿山甲甲片,当日带至中国盈江县那邦镇**街其经营的小卖部后被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该穿山甲甲片净重252克;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穿山甲甲片来源于穿山甲,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7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