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工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219**********,藏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林芝市****县,捕前住西藏林芝市****县**村,未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盗窃嫌疑,2020年1月1日被工布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219**********,藏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林芝市****县,捕前住西藏林芝市****县职工周转房,未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盗窃嫌疑,2020年1月1日被工布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6日经本院院批准,次日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旦某某、扎某某在****县城**网咖内商量去****县**乡**寺盗窃,当晚二人来到**寺,2019年12月27凌晨被告人旦某某撬开寺庙的玻璃窗,二人进入寺庙内,01时58分至02时22分在寺庙一楼主殿内的木柜子里盗走装有现金的四个袋子,共盗取现金34440元。作案后二人在**镇的一家宾馆内分赃,每人分得17000元左右。后二人去拉萨,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旦某某和扎某某在拉萨市太阳岛维也纳酒店被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从被告人旦某某身上收缴现金8557.01元,从被告人扎某某身上收缴现金12652元。
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认定,现场手印是被告人旦某某的右手环指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旦某某、扎某某系共同犯罪。依照《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系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扎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扎西措姆、米玛
检察官助理:王永亮
2020年4月28日
附:
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本案诉讼证据卷8册:第1卷43页;第2卷146页;第3卷153页;第4卷139页;第5卷172页;第6卷121页;第7卷 178页;第8卷102页。
3、物证:赃款人民币21209.01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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