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湘F6MY97小型汽车沿许东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许市镇高新村路段时,将同向行人钟某某挂倒,致钟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某拨打120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易某某家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赔偿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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