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安市田南镇往相城矿山水库方向行驶,经过黄付公路田南镇政府门口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并对晏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之后将其带至田南卫生院抽取血样。2020年1月9日,经江西省求实鉴定中心检测,所送晏某某血液(T602751)中检出乙醇含量135.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宜男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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