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市**区**路*段****散居片*栋*单元**室。自2015年9月以来多次因吸毒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或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6年7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区**路*段***散居片*栋*单元**室,现住**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镇**村*庄*组**号,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嫖娼于2019年5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乙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预谋使用网上购买的作弊扑克牌在赌博时行骗,2020年2月6日16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四被告人在**市**区**路**酒店**房间内,邀请被害人黄某以抵牛的方式赌博,使用作弊的扑克牌骗取黄某人民币8.6万元,来牌结束后,黄某发现有作弊行为,当即要回部分钱款。余款1.2万元被四被告人瓜分或用于吃喝花销。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
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王 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刘某某、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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