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该地。2012年1月30日,曹某某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3月20日因盗伐林木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7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该地。2014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宝塔区桥沟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一人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延安市姚店镇后四十里铺超限站上面的彩钢房居民区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之际,见门没有锁偷偷溜进房间内盗窃床头的其蓝色VIVOX27(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3元,手机案发后公安已追回。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一人驾驶摩托车车流窜至宝塔区李渠镇阳山村,趁人不备,用棍子将被害人王某某背包通过开着窗子勾出来,窃取300元人民币后将背包丢弃,驾车离开,赃款已挥霍。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一人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看见路旁有两间简易房,趁房中无人,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窃两壶食用油,自己食用。
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曹某某开车流窜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谭家湾,盗窃被害人沙某某家中放置的约350斤废铁(钢管、牛腿料)等物后将赃物卖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一家废铁厂,得赃100元,已挥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元。
5、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曹某某开车流窜至延安市延长县杨家沟大桥旁的一户人家中开的小卖部,二人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盗窃所得5条软红延安香烟,4条精品延安香烟,2瓶西凤45度绿瓶白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元。
6、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曹某某开车流窜至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丁庄被害人杜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所得日用品、衣物、电瓶等。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盗窃作案6起,共计价值4396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3起,共计1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宝塔区经济发展局延价认字(2019)004、53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曹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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