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7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曹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酒。11月1日2时许,曹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保险、未登记的永新牌二轮摩托车沿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北向南行至九威建材城路口时,与同方向正在等侯红绿灯的周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到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正在接受治疗的曹某某提取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56.81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徐骏翔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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