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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6********,汉族,专科毕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和同事沈某某一起去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后曹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和县乌江镇往华星公司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曹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乌江镇长三角装饰城红绿灯路口时,与一辆苏******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和县公安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及时赶至现场后,发现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曹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遂即将曹某某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曹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协议书等;

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抽血、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事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国振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350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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