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住安徽省**市**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0时37分,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繁昌县**镇汪冲村往繁昌县**镇**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X053线孙村镇沸石矿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抽取曹某某血液送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根据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6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俊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安徽省**市**区**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