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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阳区**小区**排**室。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陕J*****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与北星路十字路口向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99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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