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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用自己微信号*****(昵称:杀阡陌)建立“开心娱乐”“二八杠”“斗牛”等微信群,主要利用“开心娱乐”微信群发送炸金花房间链接,供群成员进房间赌博,一分兑换人民币两毛钱。每局结束后,曹某某在付款给最大赢家时扣除10%作为抽头渔利。自建群以来,曹某某组织群成员参赌累计20人以上,赌资总额为113788.5元,抽头渔利11000余元。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红包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白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王 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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