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多次到曲靖市麒麟区雄业金都218广场二楼、三楼、四楼街电公司共享充电宝机柜处,以假装扫描共享充电宝二维码为掩护,将199个价值人民币24656元的街电公司共享充电宝从机柜中强行抠出盗走并藏于家中。后侦查人员依法将被盗充电宝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书;5.辨认、扣押笔录等;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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