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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职务侵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临汾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院**号。2019年8月15日因盗窃未遂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6日和12月21日,临汾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河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尧都区**巷北二区**号楼、北四区**号楼商砼供应合同,*甲公司给*乙公司累计供应商砼4907.45方,合计1345748.15元,*甲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和编外**孙某某负责此项工程的商砼供应和催收货款。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为了帮朋友孙某某周转资金,并同意孙鹏飞与*乙公司商定的用尼桑轿车抵顶15万元的混凝土货款,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曹某某出具空白的*甲公司财务收据并填写顶账内容,与*乙公司的韩某某签订《车辆顶账协议书》,将该辆尼桑车过户到被告人曹某某自己名下,非法占为已有。后孙某某通过寿某某联系买家,被告人曹某某配合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买车人衡某某将75000元车款交给寿某某后,由寿某某转交给孙某某。

2017年后半年,被告人曹某某以给**工程供应混凝土缺资金为由,让其朋友赵某某帮其垫付混凝土货款13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结完账后,谎称没有结账,骗取赵某某8万元。后赵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曹某某向赵某某表示愿将其父亲位于尧都区五一路家**属院南**号房屋抵押买卖给赵某某,待有钱后归还给赵某某再将卖房手续赎回,赵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见被告人曹某某父亲。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让他人冒充其父亲并制作伪造的身份证,与赵某某见面,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价约定为15万元,签完协议后,被告人曹某某又向赵某某骗取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12年8月28日,吕中田以河南**公司名义与临汾市**有限公司签订**乡程村路面硬化商砼供应合同,*甲公司累计给昌某某供应商砼2551.2方,合计701580元,*甲公司**曹某某负责此项工程的商砼供应和催收货款。2018年9月份,吕某某将自己位于贾得乡亢家庄**小区一套楼房作价28万元抵顶*甲公司部分商砼款,并于9月4日与*甲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将该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抵顶给个人债权人吕某某,欺骗吕某某、赵某某夫妇和吕某某签订《房屋买卖议》,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又以借款为由,骗取吕某某7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并更换房屋门锁逃匿。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谎称*甲公司要向赵某某借款用于公司周转,欺骗吕某某与赵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又将上述贾得乡亢家庄**小区房屋转卖给赵某某,并承诺将吕某某、赵某某夫妇之前与吕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取回交给吕某某。随后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了吕某某、赵某某夫妇与吕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交给吕某某,随后吕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事后被告人曹某某欺骗吕某某,让其以孩子结婚为由,向赵某某催收骗取房款7万元,赵某某将房款转账给吕某某,吕某某将房款取现后交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用于赌博挥霍,赵某某向其索要房门钥匙,被告人曹某某逃匿。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将上述贾得乡亢家庄**小区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席某某,并承诺将吕某某与赵某某签订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取回后交吕某某,吕某某与席某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曹某某收到23万元房款后,向*甲公司上交3万元,剩余2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赌博挥霍。*甲公司督促其上交房款,被告人曹某某逃匿。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光盘3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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