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5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与淅川县滔河乡徐某某签订29.6亩虚假土地承包合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808元,2013年4月12日领取该款后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6月3日,曹某某将该款退还到淅川县滔河乡会计核算中心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退耕还林补助正常发放农户花名册、签收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王 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