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 5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赚取1200元报酬,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受一名绰号叫“花牛”的男子 (身份不详,在逃)指使,于2019年6月21日15时某某,在广西省北海市驾驶一辆装有卷烟的小汽车准备前往广东省珠海市。2019年6月21日22时某某,被告人曹某某驾车经过阳江市沿海高速公路江城区路段时被阳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民警盘查,执法人员当场在曹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JT3****(真实车牌号为粤NP8387)的白色本田凌某某小汽车上查获红塔山卷烟1200条(硬经典1956授权版,条装条码:4897028982359,共240000支)、红双喜卷烟150条(听装南洋13mg国际版,条装条码:4891132011332,共30000支)。涉案卷烟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193428.00元人民币,涉案卷烟属于非正常渠道进入中国境内的出口倒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的某某;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估价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国家规定,在没有香烟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香烟270000支,价值人民币1934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0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光碟1张。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随案移送认某某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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