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7********,土家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透支其在中国邮政银行龙山县支行办理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73552.57元,经龙山县邮政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且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银行催收其还款的情况下改变联系方式不告知银行,致银行在无法与其联系进行催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向邮政银行还清了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前科资料、到案经过、还款凭证、逾期期数明细、催收资料、电话号码主机信息、转账凭证及借条、户籍资料;2.证人田某某、饶某某、康某某、石某某、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银行催收其还款的情况下,改变联系方式不告知银行,逃避催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人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龙山县**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86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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