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9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二路与安民路交叉路口时,因刹车不及,与同方向右转弯的薛某某驾驶的粤M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中医医院对曾某某、薛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曾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1.2mg/100ml;薛某某送检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 胡小芬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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