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前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25日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偷偷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遂溪县**镇**有限公司**楼**房的房间内实施盗窃。于2019年9月5日、30日上午、30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三次偷偷进入该房间分别盗窃走被害人杨某某一条绿色小方块毛巾、一条长条灰白色毛巾和一条长条蓝色毛巾。曾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传唤归案。该三条毛巾于2019年12月1日被扣押在案。
2019年12月9日,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窃三条毛巾的在用品价格为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8、辨认笔录、照片辨认;
9、鉴定文书;
10、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盗窃财物价格为2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秀宇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含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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