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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与潘某某(在逃)为了获取生活费,二人于2019年12月3日晚商定次日去盗窃菠萝果。次日11时,潘某某和曾某某驾驶一辆微型货车(车牌号码:粤G1****)到调风镇东埚村附近的一块菠萝地,将车停在菠萝地边,其二人沿菠萝地边沿摘菠萝果放在车上。在两人准备离开之时,被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巡视菠萝时发现,现场抓获曾某某并扣押作案车辆微型货车一辆,菠萝果一车。经称量,被盗窃的菠萝果重1160公斤。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窃菠萝果的价格认定为2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微型货车一辆、被盗菠萝果1160公斤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潘某某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被盗菠萝果已退还被害人;被扣押微型货车已移交雷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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